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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建有、花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4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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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4415号
  • 案件名称

    崔建有、花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崔建有;花玲;陈玉泉;花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4415号申请人:崔建有,男,汉族,1974年1月2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花玲,女,汉族,1979年1月1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陈玉泉,男,汉族,1971年10月2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花杰,男,汉族,1990年7月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共同委托代理人:花睿,男,汉族,2003年3月19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住甘州区。申请人崔建有与被执行人花玲、陈玉泉、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702民初34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花玲、陈玉泉共同偿还申请人崔建有借款70000元,承担利息60000元,合计13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付20000元,同年8月30日前付20000元,同年10月30日前付20000元,同年12月30日前付,20000元,2022年3月30日前付20000元,2022年6月30日前付30000元;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人可一次性申请执行剩余的全部款项。案件受理费2876元(申请人已预交),本院收取863元,由被执行人花玲、陈玉泉共同负担,本院退还申请人2013元。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崔建有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花玲向申请人崔建有支付案件款20000元,双方当事人就下剩案件款110863元达成一致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花玲、陈玉泉偿还申请人崔建有案件款110863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20000元,下剩90863元于2022年5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被执行人花杰对上述案件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申请人崔建有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44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汤增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龚 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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