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英杰、刘守超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502民初6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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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02民初6064号案件名称
桂英杰、刘守超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10/9 0:00:00当事人
桂英杰;刘守超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02民初6064号原告桂英杰,男,汉族,1988年8月9日出生,住信阳市羊山新区。被告刘守超,男,汉族,1989年3月2日出生。本院在受理原告桂英杰与被告刘守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使用小额速裁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该起诉所列被告信息不详,不能向其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桂英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桂英杰。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张黎明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张 静书 记 员 夏娇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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