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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聂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21民初19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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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民初1964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聂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鸡东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聂军;刘金霞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21民初196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中心大街221号。负责人:肖春英,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峰,男,该行清收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鸿福,男,该行风险合规经理。被告:聂军,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告:刘金霞,女,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与聂军、刘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马 慧审 判 员  李明潸审 判 员  高玉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何丽群书 记 员  闫海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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