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陈丹梅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602执24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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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602执2492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陈丹梅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陈丹梅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602执24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思源大道204号。法定代表人:李河。被执行人:陈丹梅,女,1970年10月0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陈丹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川1602民初18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陈丹梅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9990.13元及利息、复利、还款违约金(利息、复利、还款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自逾期之日计算至还清之日)。因被执行人陈丹梅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陈丹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陈丹梅未到庭接受询问,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陈丹梅名下的财产。1.本院于2021年8月6日对被执行人陈丹梅银行账户采取了限额冻结措施,冻结期限为一年。如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2.经查询,被执行人陈丹梅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户籍地、居住地等进行调查和了解。1.经向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陈丹梅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经向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陈丹梅无公积金账户。3.经申请人预留电话联系被执行人陈丹梅,称现在无法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全部款项,可在2022年5月底之前向申请人履行完毕;经与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协商沟通,申请人不同意该还款方案。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陈丹梅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案申请执行人债权暂时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川1602执249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陈丹梅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员 陶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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