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与长春易贝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9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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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民初9038号案件名称
李某1与长春易贝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10/13 0:00:00当事人
李某1;长春易贝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9038号原告:李某1,女,住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理人:李某2,男,住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理人:李某3,女,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长春易贝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5178四层。 法定代表人:宋亚娟。 原告李某1诉被告长春易贝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李某1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原告李某1承担。 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乃歌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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