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国、孙明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122民初18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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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22民初1800号案件名称
张立国、孙明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立国;孙明明;高英久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122民初1800号原告:张立国,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孙明明,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高英久,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张立国诉被告孙明明、高英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后,原告张立国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立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张立国负担。审判员 俞子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莹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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