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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阳市人民法院、四川万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80执27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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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80执2793号
  • 案件名称

    简阳市人民法院、四川万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简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简阳市人民法院;四川万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80执2793号申请执行人:简阳市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人民路395号。法定代表人:周斌,院长。被执行人:四川万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7号华尔兹广场A幢16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2960052L。法定代表人:杨海毅,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四川万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万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目前尚余执行标的3,800元及执行费50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兰林审判员  高 凌审判员  彭绍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庭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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