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恒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拓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7民初3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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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民初3102号案件名称
通恒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拓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通恒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拓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7民初3102号 原告:西安拓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姬家管委会姜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578437807R。法定代表人:吴丰收,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桑佳佩,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恒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泾高路崇皇街办蓝湖九郡8号楼二楼三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42814695A。法定代表人:雷占卫。原告西安拓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通恒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西安拓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拓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拓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203元,由原告西安拓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东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萌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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