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静波、靳炯彦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冀0528执恢49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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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冀0528执恢495号之二案件名称
靳静波、靳炯彦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靳静波;靳炯彦;邢台旭顺特种电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冀0528执恢4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靳静波,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被执行人:靳炯彦,女,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宁晋县。被执行人:邢台旭顺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贾家口镇尧台村。法定代表人:颜志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靳静波与邢台旭顺特种电缆有限公司、靳炯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冀0528执恢4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国全审判员 田 飞审判员 杨宏召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裴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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