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靳静波、靳炯彦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冀0528执恢495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冀0528执恢49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靳静波、靳炯彦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晋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靳静波;靳炯彦;邢台旭顺特种电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冀0528执恢4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靳静波,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被执行人:靳炯彦,女,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宁晋县。被执行人:邢台旭顺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贾家口镇尧台村。法定代表人:颜志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靳静波与邢台旭顺特种电缆有限公司、靳炯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冀0528执恢4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国全审判员  田 飞审判员  杨宏召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裴园园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