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江分公司、赵九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2民初4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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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2民初4047号案件名称
眉山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江分公司、赵九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眉山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江分公司;赵九英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2民初4047号原告:眉山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江分公司,住所:合江县合江镇符节路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22FT73C。负责人:陈俊林。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兰,四川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九英,女,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原告眉山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江分公司与被告赵九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眉山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江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眉山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江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牟德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杨媛媛书 记 员 宋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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