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周刚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2022民初312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2022民初3125号案件名称
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周刚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乐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周刚;喻素淑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22民初3125号原告: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千业路128号(香域蓝山)6-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309418106U。负责人:唐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延全,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周刚,男,198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喻素淑,女,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以下简称畅宏物业乐至分公司)与被告周刚、喻素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畅宏物业乐至分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开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 枭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22民初3125号原告: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千业路128号(香域蓝山)6-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309418106U。负责人:唐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延全,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周刚,男,198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喻素淑,女,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以下简称畅宏物业乐至分公司)与被告周刚、喻素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畅宏物业乐至分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岳县畅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开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 枭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蔡建党猥亵儿童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粤16刑更1100号 下一篇 上海硕实化工有限公司与长兴又来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160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