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娟、卢星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2021)浙1003执249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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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03执2495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小娟、卢星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审理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10/14 0:00:00当事人
王小娟;卢星群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03执24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小娟,女,1954年08月17日出生,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台州市黄岩区西江新村15幢3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卢星群,男,1968年03月19日出生,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王小娟与被执行人卢星群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003民初2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小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受理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偿付申请执行人王小娟执行款人民币4000元,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支付诉讼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卢星群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卢星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及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卢星群未履行义务,且未到案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总对总”系统和浙江省网络执行查控“点对点”系统对被执行人卢星群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如下: 1、被执行人卢星群在各家银行有存款帐户开户,本院按执行标的金额进行额度冻结,但因实际冻结余额仅为少量,无扣划价值,故暂不作扣划。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卢星群的网络存款资金,被执行人卢星群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账户开户,但实际冻结余额仅为少量,故暂不作扣划。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卢星群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卢星群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卢星群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卢星群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卢星群股权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卢星群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 6、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卢星群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卢星群开立有住房公积金账户。 7、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卢星群的金融理财产品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卢星群名下无金融理财产品信息。 8、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卢星群的保险产品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卢星群名下无保险产品信息。 另本院根据案件需要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如下: 1、经向被执行人卢星群居住地的周边群众进行现场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卢星群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因被执行人卢星群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卢星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对被执行人卢星群采取媒体曝光及限制消费措施。并对被执行人卢星群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措施。 3、本院经依法予以实地现场查找,未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卢星群。 经查,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卢星群在本院无其他执行案件。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卢星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本案申请执行人王小娟,申请执行人未有异议,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卢星群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03执249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柯澄川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金晨辉 来源:百度搜索“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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