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萍、潘强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2执434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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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执434号之三案件名称
张丽萍、潘强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10/14 0:00:00当事人
张丽萍;潘强;聂凯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02执43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丽萍,女,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潘强,男,汉族,1982年4月16日出生,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聂凯,女,汉族,1986年1月12日出生,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本院在执行张丽萍与潘强、聂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潘强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询被执行人潘强在盛京银行的存款信息。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伟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纪明 更多数据:搜索“nlaw.org”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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