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云中、鞍山市宏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4民初14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304民初148号案件名称
龙云中、鞍山市宏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龙云中;鞍山市宏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范旭辉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4民初148号原告:龙云中,男,汉族,1955年10月3日出生,住址:鞍山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郭继伟,系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鞍山市宏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钢城路14号。法定代表人:包洪根。第三人:范旭辉,男,汉族,1974年5月20日出生,住址:大连市西岗区。委托代理人:周天阳,系辽宁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龙云中与被告鞍山市宏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云中撤诉。本案受理费3974元(原告预缴),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案件受理费为100元,返还原告龙云中3874元(3974元-100元);原告龙云中撤诉,减半收取,返还原告龙云中50元,由原告龙云中承担50元。审 判 长 焦 刚人民陪审员 张慧洋人民陪审员 庞 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覃杰初没收财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执481号 下一篇 关奎忠、昱祺(沈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6执18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