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杰初没收财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执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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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执481号案件名称
覃杰初没收财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覃杰初案件缘由
没收财产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执481号 被执行人:覃杰初,男,1984年10月30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绍刑初字第00092-1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覃杰初贩卖、运输毒品罪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财产刑判项内容。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覃杰初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覃杰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覃杰初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覃杰初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扣划被执行人覃杰初存款96.79元,查明被执行人覃杰初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6执481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予以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毛振宇 审判员王文龙 审判员毛巨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陆琪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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