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文华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82执保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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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82执保241号案件名称
曲文华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开原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曲文华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82执保241号申请保全人:曲文华,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乙××单元××室。被保全人:刘志敏,女,1970年2月15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021970××××××××。住盘锦市××台子区××北路××号舒美商务宾馆。户籍地盘锦市××街道新建社区38区25栋501号。申请人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志敏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9万元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人民币9万元。本院依法作出(2021)辽1282财保214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保全人刘志敏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9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伟学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邱素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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