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行、唐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081民初305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081民初3050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行、唐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灯塔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行;唐月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81民初305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行,住所地灯塔市富强街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22673774537W。法定代表人:王冬梅,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濡伊,女,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现住辽宁省灯塔市。被告:唐月,女,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灯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行诉被告唐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上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12元,减半收取17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行承担。审判员 张诗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易明附:本案依据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向平、向冬生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2827执937号 下一篇 刘东、锦州宏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2执5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