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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平、向冬生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2827执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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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鄂2827执937号
  • 案件名称

    向平、向冬生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来凤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向平;向冬生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2827执937号申请人执行人:向平,女,苗族,生于1986年12月11日,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被执行人:向冬生,男,土家族,生于1985年11月21日,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向平与被执行人向冬生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鄂2827民初4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世贵二0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胡伦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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