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平、向冬生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2827执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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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2827执937号案件名称
向平、向冬生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来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向平;向冬生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2827执937号申请人执行人:向平,女,苗族,生于1986年12月11日,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被执行人:向冬生,男,土家族,生于1985年11月21日,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向平与被执行人向冬生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鄂2827民初4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世贵二0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胡伦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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