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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扬州松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4执2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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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执2347号
  • 案件名称

    上海大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扬州松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上海大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扬州松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4执234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大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杨国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园园,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圣洁,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扬州松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法定代表人:徐刚翠,董事长。上海大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扬州松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4民初282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扬州松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上海大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784,210.50元,并支付以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0年12月25日起计算到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因义务人扬州松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全部义务,权利人上海大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3,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扬州松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报告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财产查控情况如下:1.委托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扬州松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桥支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XXX,实际冻结金额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2022年5月27日止。2.委托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苏K3XXXX车辆。经查,该车辆已转出。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持有扬州龙盛凯驰汽车有限公司1.86%股权(人民币186万元),本院在诉讼期间已保全冻结。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裁定评估、拍卖上述股权。评估期间,申请执行人要求暂停评估、拍卖程序。现本院未再继续处置上述财产。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查封、冻结,经与申请执行人确认,查封、冻结的财产现不具备立即处置的条件,本案被执行人扬州松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顾玉平审判员  吉 立审判员  武 博书记员  王 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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