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24执393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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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124执3935号之一案件名称
安徽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庐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安徽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24执3935号之一被执行人:安徽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667923313R,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经济开发区轻纺工业园安徽久美得服饰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胡祥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0×××7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1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卢荣富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侯盼盼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联系人:卢荣富联系电话:0551879××××7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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