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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努个牙、司登卓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2民初2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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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222民初2314号
  • 案件名称

    冶努个牙、司登卓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冶努个牙;司登卓
  • 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2民初2314号原告:冶努个牙,女,1984年3月12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民和县。        被告:司登卓,男,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        原告冶努个牙与被告司登卓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冶努个牙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冶努个牙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冶努个牙撤诉。        案件受理费43元,由冶努个牙负担。        审判员    王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马佩燕书记员    刘小芬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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