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努个牙、司登卓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2民初2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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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222民初2314号案件名称
冶努个牙、司登卓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冶努个牙;司登卓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2民初2314号原告:冶努个牙,女,1984年3月12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民和县。 被告:司登卓,男,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 原告冶努个牙与被告司登卓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冶努个牙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冶努个牙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冶努个牙撤诉。 案件受理费43元,由冶努个牙负担。 审判员 王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马佩燕书记员 刘小芬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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