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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1、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健康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6民初27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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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民初27160号
  • 案件名称

    马某1、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健康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马某1;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健康保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6民初27160号原告:马某1(曾用名马某2),女,202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定代理人:付某(原告之母),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颖,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营业场所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与永安道交口西南侧罗兰花园7-1601、7-1901至7-2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1829671XE。负责人:王立群,总经理。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湖南东路16号(中关村延庆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38753。法定代表人:刘浩凌,总经理。原告马某1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马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某1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世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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