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肇源支行、李大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622民初3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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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622民初3276号案件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肇源支行、李大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肇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肇源支行;李大龙;李井年;刘佰东;杨新东;陈守恒;陈荣;陈守艳;肇源县新站镇新安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622民初3276号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肇源支行,住所地:肇源县新曙光街(中央大街路西)。法定代表人:张学雨,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爱民,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大龙,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李井年,男,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刘佰东,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杨新东,男,197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陈守恒,女,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陈荣,女,195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陈守艳,女,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肇源县新站镇新安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肇源县新站镇安和村。法定代表人:刘万利,该合作社主任。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肇源支行与李大龙、李井年、刘佰东、杨新东、陈守恒、陈荣、陈守艳、肇源县新站镇新安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肇源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3—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肇源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东元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春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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