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丰支行、赵乃雄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2民初776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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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民初776号之四案件名称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丰支行、赵乃雄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丰支行;赵乃雄;闫先女;张剑;裴峰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22民初776号之四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丰支行(原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滨支行),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前石畔酒店商铺一楼。负责人靳二新,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梅,系该支行员工。被告赵乃雄,男,1972年09月0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被告闫先女(系赵乃雄配偶),女,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被告张剑,男,1969年0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被告裴峰,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府谷县。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丰支行(下简称“府谷农商行旭丰支行”)与被告赵乃雄、闫先女、张剑、裴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2021)陕0822民初77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陕0822民初776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裴峰不承担保证责任。现被告裴峰申请解除对其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对其在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的冻结,对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裴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韩引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郭夏清书 记 员 郝艳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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