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烨、陕西中乔唯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77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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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7765号案件名称
林烨、陕西中乔唯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林烨;陕西中乔唯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7765号 原告:陕西中乔唯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XX楼XX。执行事务合伙人:陕西中乔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杨钊)。被告:林烨,女,汉族,1985年4月9日出生,籍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中乔唯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林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中乔唯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中乔唯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 后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员 李 漾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十五 日 书 记 员 薛 楠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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