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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乐神、贺强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1民初10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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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民初10753号
  • 案件名称

    朱乐神、贺强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浏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朱乐神;贺强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1民初10753号原告:朱乐神,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贺强,男,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乐神诉被告贺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乐神于2021年9月18日在庭审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贺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乐神撤回对被告贺强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乐神撤回对被告贺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乐神负担。审判员  何桂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亚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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