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国忠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云2323执34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云2323执345号案件名称
牟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国忠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云南省牟定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牟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国忠;何泽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云2323执345号申请执行人牟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谭丽生,系该联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家成,联社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彭国忠,男,1975年6月19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住牟定县。被执行人何泽兰,女,1976年12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住牟定县。牟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彭国忠、何泽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0)云23民初83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彭国忠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牟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136511.86元及从2020年6月21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至的利息,被执行人何泽兰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诉讼费3590元由彭国忠、何泽兰承担。因被执行人彭国忠、何泽兰未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牟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除被执行人何泽兰仅有银行存款7153元可供执行外,彭国忠、何泽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将彭国忠、何泽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21)云2323执34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应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丽花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冬玲与陕西天屿懿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2执4642号之二 下一篇 张二磊、师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本4843docx(2021)陕0112执48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