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冬玲与陕西天屿懿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2执464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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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4642号之二案件名称
张冬玲与陕西天屿懿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陕西天屿懿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天屿懿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冬玲;张冬玲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2执46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冬玲,女,汉族,1993年9月28日出生,住陕西省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陕西天屿懿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WU03E4X。法定代表人:王江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冬玲与被执行人陕西天屿懿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冬玲依据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20]第1024号裁决书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5月至7月工资10410.6元,执行费56元。案件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网络资金等信息予以查询,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不足案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陕西天屿懿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江锋(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限制消费。案件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启审 判 员 贺 诚审 判 员 胡 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薇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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