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吉少芳、何卫芹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921执恢41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921执恢414号
  • 案件名称

    吉少芳、何卫芹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响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吉少芳;何卫芹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921执恢414号申请执行人:吉少芳,女,1974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响水县。被执行人:何卫芹,女,1981年4月19日生,住响水县。申请执行人吉少芳与被执行人何卫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921民初2782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吉少芳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921执恢4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永刚审判员  毛 燕审判员  史伟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卫卫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