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少芳、何卫芹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921执恢41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921执恢414号案件名称
吉少芳、何卫芹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响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吉少芳;何卫芹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921执恢414号申请执行人:吉少芳,女,1974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响水县。被执行人:何卫芹,女,1981年4月19日生,住响水县。申请执行人吉少芳与被执行人何卫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921民初2782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吉少芳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921执恢4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永刚审判员 毛 燕审判员 史伟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卫卫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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