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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因富、盛志林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723执保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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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723执保338号
  • 案件名称

    李因富、盛志林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温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李因富;盛志林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723执保338号申请保全人:李因富,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    被保全人:盛志林,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李因富与被保全人盛志林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经查,盛志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乐市小营盘镇营业所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盛志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乐市小营盘镇营业所****账户中的存款8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葛尔珈斯迪巴努胡拉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斯尔格林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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