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礼权、耿新闻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147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1471号案件名称
黄礼权、耿新闻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黄礼权;耿新闻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1471号申请执行人:黄礼权,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系运输司机,住庄河市。被执行人:耿新闻,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职业不详,住大连。申请执行人黄礼权与被执行人耿新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辽0283民初4949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现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额:本金2200元、执行费50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与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佳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力丹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万虎等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82执1534号之一 下一篇 贺某、鲁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922民初14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