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祥英、四川集多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民终148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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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民终14870号案件名称
孔祥英、四川集多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孔祥英;四川集多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民终148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孔祥英,女,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端祥,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集多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实业街28号附18号3-2幢1层附21号。法定代表人:李涛,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诺寒,四川法隆律师律师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妍竹,四川法隆律师律师所律师。上诉人孔祥英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集多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1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孔祥英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亦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孔祥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79元,减半收取2789.5元,由上诉人孔祥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兰审判员 莫雪审判员 马雯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郑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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