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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英波、甄秀立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82民初3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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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82民初3317号
  • 案件名称

    赵英波、甄秀立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定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赵英波;甄秀立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82民初3317号原告:赵英波,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定州市兴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甄秀立,女,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赵英波与甄秀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日立案。原告赵英波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英波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英波负担。审判员  平建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华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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