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英波、甄秀立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82民初3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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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82民初3317号案件名称
赵英波、甄秀立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赵英波;甄秀立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82民初3317号原告:赵英波,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定州市兴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甄秀立,女,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赵英波与甄秀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日立案。原告赵英波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英波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英波负担。审判员 平建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华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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