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君玲、陶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3执恢5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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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恢565号案件名称
唐君玲、陶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唐君玲;陶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3执恢565号申请执行人:唐君玲,女,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陶源,女,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君玲与被执行人陶源民间借贷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8)湘1103民初174号民事调解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8)湘1103民初17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承办人:莫端剑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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