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某、湘西自治州博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3130民初17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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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30民初1772号案件名称
魏某某、湘西自治州博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龙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魏某某;湘西自治州博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赵某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3130民初1772号原告:魏某某,男,土家族,1965年6月12日出生,住址为湖南省龙山县。被告:湘西自治州博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为湖南省吉首市乾州办事处世纪大道(州水利大厦)1栋1510。法定代表人:吴军。被告:赵某,男,苗族,1984年6月1日出生,住址为湖南省吉首市乾州办事处世纪大道。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湘西自治州博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赵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2021年9月23日,原告魏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魏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9元,减半收取计214.5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新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向 俊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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