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广场支行、安某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027执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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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027执161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广场支行、安某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镇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广场支行;安某某;席某某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027执1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广场支行,营业场所:甘肃省兰州市。负责人:吴立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磊磊,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某某,男,195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镇原县。被执行人:席某某,女,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镇原县。本院执行的(2020)甘兰国信公内字第5317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广场支行与安某某、席某某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借款本金3125532.82元、利息478178.07元,本金及利息计算至2020年5月21日,其后,利随本清。安某某、席某某负担执行费3843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21年7月29日查封安某某、席某某位于镇原县南环路**号*幢,*幢,*幢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房产所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已在2014年6月30日设立抵押,抵押权人为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且安某某所有的位于镇原县南环路9号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1303.56平方米)已被本院另案(2020)甘1027执465号执行案件于2020年6月23日查封(期限为三年),本院于2021年9月2日查封被执行人安某某甘****东风牌车辆(未能实际控制),划拨被执行人安某某财付通支付账号存款767元,划拨席某某银行存款19960元、财付通支付账号存款3770.61元,已对安某某、席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足额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条件暂不成熟,本院已将执行过程及结果告知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甘兰国信公内字第5317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广场支行与安某某、席某某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益恺审判员肖杰审判员王继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柯 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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