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祺添、李郁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705民初69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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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05民初6902号案件名称
谈祺添、李郁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谈祺添;李郁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6902号原告:谈祺添,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娟,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山,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李郁进,男,195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原告谈祺添与被告李郁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谈祺添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8.71元由原告谈祺添负担。审 判 员 冯兆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易剑尧书 记 员 谭金爱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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