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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之宝、陈杰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3民初7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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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民初7474号
  • 案件名称

    易之宝、陈杰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易之宝;陈杰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3民初7474号原告:易之宝,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陈杰,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易之宝诉被告陈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易之宝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之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之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易之宝负担。审判员 陈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小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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