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之宝、陈杰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3民初7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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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民初7474号案件名称
易之宝、陈杰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易之宝;陈杰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3民初7474号原告:易之宝,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陈杰,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易之宝诉被告陈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易之宝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之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之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易之宝负担。审判员 陈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小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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