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晓云、李小凤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3民初5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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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民初5141号案件名称
胡晓云、李小凤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胡晓云;李小凤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3民初5141号原告:胡晓云,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被告:李小凤,女,199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零陵区。原告胡晓云诉被告李小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胡晓云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晓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胡晓云负担。审 判 员 刘小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周宣萱书 记 员 周 婷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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