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琴、仝金舟同居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82民初4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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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82民初4254号案件名称
秦琴、仝金舟同居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秦琴;仝金舟案件缘由
同居关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82民初4254号原告:秦琴,女,199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南市区。被告:仝金舟,男,199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秦琴与仝金舟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秦琴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琴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秦琴负担。审判员 党红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晓宁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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