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文华、王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5执400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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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5执400号之三案件名称
姜文华、王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穆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姜文华;王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5执40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姜文华,男,1965年5月7日出生,住所地穆棱市。被执行人:王平,男,1962年3月4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凤城市。本院在执行姜文华申请执行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1085执400号案件的执行。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的,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两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玺 臣审判员 刘成审判员王艳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长 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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