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奥丰国宁工贸有限公司、陕西奥丰国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恢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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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恢817号案件名称
陕西奥丰国宁工贸有限公司、陕西奥丰国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陕西奥丰国宁工贸有限公司;陕西奥丰国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国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上郡路支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802执恢81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上郡路支行,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79912520T。负责人韩佳武,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陕西奥丰国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东区委一号家属院。注册号:XXXXXXXXXXX3651。 被执行人:陕西奥丰国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东区委一号家属院。注册号:XXXXXXXXXXX9817。 被执行人:李国勇,男,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白莉,女,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李国勇妻子,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高峰,男,195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李莉,女,196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高峰妻子,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雷刚,男,195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青山路南区政府家属院,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李萍,女,195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雷刚妻子,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上郡路支行与陕西奥丰国宁工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榆林市公证处作出的(2017)榆证执字第73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陕西奥丰国宁工贸有限公司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奥丰国宁工贸有限公司等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上郡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53850元。 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802执恢8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钟改琴审 判 员 张 锐审 判 员 刘庆勃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万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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