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贵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胡广慧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3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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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3595号案件名称
长沙贵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胡广慧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长沙贵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胡广慧;钟浩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3595号申请执行人长沙贵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新长海3栋A座1206、1207号。法定代表人禹懿。被执行人胡广慧,女,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钟浩,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申请执行人长沙贵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钟浩、胡广慧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121民初41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钟浩、胡广慧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7月15日在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7月7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进行现场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2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1年7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8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本金35,275.12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均未执行到位。经过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浩审 判 员 唐昌兴审 判 员 付建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 武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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