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景文、徐云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21民初2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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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民初2056号案件名称
崔景文、徐云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鸡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崔景文;徐云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东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21民初2056号原告:崔景文,男,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告:徐云涛,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东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中心大街727号。负责人:陈海军,该公司业务员。原告崔景文与被告徐云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崔景文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崔景文与被告徐云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崔景文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崔景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景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5元,由崔景文负担。审判长 李 群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李熹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 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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