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徐炜与上海微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042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0427号
  • 案件名称

    徐炜与上海微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徐炜;上海微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0427号原告:徐炜,男,195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上海微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孙涛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炜与被告上海微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已收到被告退还的服务费人民币39,800元,现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徐炜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炜负担。审判员  吴姗姗书记员  周秋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