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炜与上海微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0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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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0427号案件名称
徐炜与上海微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徐炜;上海微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0427号原告:徐炜,男,195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上海微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孙涛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炜与被告上海微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已收到被告退还的服务费人民币39,800元,现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徐炜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炜负担。审判员 吴姗姗书记员 周秋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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