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军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海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民初9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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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9296号案件名称
六盘水军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海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六盘水军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海英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81民初9296号原告:六盘水军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翰林街道东湖国际2-1-1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3662975835G。法定代表人:张旭,六盘水军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园园,盘州市红果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162100093。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菊先,盘州市红果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172100098。被告:赵海英,女,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六盘水军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海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六盘水军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海英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盘水军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海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六盘水军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林友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三日法官助理 裴兴燕书 记 员 杨 洋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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