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勇跃、李灿贞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3民初7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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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03民初7543号案件名称
安勇跃、李灿贞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安勇跃;李灿贞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3民初7543号原告:安勇跃,男,1960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李灿贞,女,1969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原告安勇跃与被告李灿贞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安勇跃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勇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勇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勇跃负担25元。审 判 长 徐晓红人民陪审员 苏美佳人民陪审员 张 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明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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