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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勇跃、李灿贞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3民初7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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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03民初7543号
  • 案件名称

    安勇跃、李灿贞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唐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安勇跃;李灿贞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3民初7543号原告:安勇跃,男,1960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李灿贞,女,1969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原告安勇跃与被告李灿贞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安勇跃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勇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勇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勇跃负担25元。审 判 长  徐晓红人民陪审员  苏美佳人民陪审员  张 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明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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