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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田作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辽03民辖终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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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民辖终94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田作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田作利;岫岩满族自治县畅达运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民辖终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87号。法定代表人:傅殿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静,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蒋铁峰,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作利,男,汉族,住海城市望台镇新河村(仙里村)1组113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畅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清凉山镇红塔村甸东组。法定代表人:刘畅,该公司负责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作利、岫岩满族自治县畅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323民初31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上诉称,机动车交通事故属于专属管辖,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管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类纠纷按性质属于侵权类纠纷,因此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就是交通事故的发生地。原审被告住所地是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87号。此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田作利答辩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共同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答辩人向被答辩人岫岩满族自治县畅达运输有限公司所在地岫岩人民法院起诉符合管辖的规定。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被上诉人岫岩满族自治县畅达运输有限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侵权行为地、上诉人住所地、原审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畅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本案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选择向原审被告之一岫岩满族自治县畅达运输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的选择及原审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畅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其辖区而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迪审判员 闫相夷审判员 于 群二0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高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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