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725民初2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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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25民初2134号案件名称
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山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某;王某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725民初2134号原告: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掖市山丹县胜利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52253837942。法定代表人:张某,男,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男,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万某,男,汉族,山丹县李桥乡河湾村二社居民。被告:王某,女,汉族,山丹县李桥乡河湾村二社居民。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受理原告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万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万某、王某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万某、王某到庭应诉,本院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万某、王某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万某、王某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被告万某、王某现住址不明,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万某、王某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认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万某、王某送达地址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1877元,退还给原告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文 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梦成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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