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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街道西禅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五居民小组与唐友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11民初4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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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1民初4550号
  • 案件名称

    龙岗街道西禅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五居民小组与唐友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龙岗街道西禅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五居民小组;唐友明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11民初4550号 原告:龙岗街道西禅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五居民小组,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西禅社区第五居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负责人:陈定模,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贵友,重庆市大足区龙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礼红,重庆市大足区龙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友明,男,195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道德(系唐友明之子),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碧贤(系唐友明之儿媳),女,1985年1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龙岗街道西禅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五居民小组(以下简称西禅社区五组)与被告唐友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禅社区五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贵友、邹礼红,被告唐友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道德、邹碧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禅社区五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拆迁联建房价款18430.53元,至2021年5月31日资金占用利息23340.64元,后期资金占用利息以18430.5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1年5月3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其事实和理由:因国家征用原告的土地,须拆迁部分居民户的房屋;经原告多方努力,被拆迁居民户争取得到拆迁联建政策。原告组织被告及其他被拆迁户进行联合修建房屋,约定按所建住房每平方米712.98元、阁楼每平方米400元结算。房屋修建后原告组织参与建房的成员进行抽签分房,被告分得3幢2单元4-1号房屋一套、附18号门市一间。后经结算被告应缴纳建房款170888.03元,但被告仅交付了152457.5元。被告应于2013年10月20日前将下欠的建房款18430.53元付给原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支付。被告唐友明辩称:2013年被告已缴纳80000元,2016年又缴纳了第二笔,合计已缴纳十五万多元,当时原告公布被告的房款已交清;此后不久,原告又以计算错误为由,要求被告补付18430.53元。被告请求原告首先算个明白账,房款到底是多少。在算清账之后原告要被告付款,还要先解决好房屋的质量问题。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依法认证如下:1.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大足区龙岗街道西禅四组、五组修建协议书》(以下简称《修建协议书》);2)西禅四组、五组还房分配方案;3)西禅社区四组、五组还房缴款情况表;4)西禅社区五组通知;5)西禅社区五组其他成员缴款回单及收据。拟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5月18日签订了拆迁联建房修建协议,双方按照分配方案对房屋进行了分配,被告分得房屋一套、门市一间,应当支付房款170888.03元,且应在2013年10月20日前缴纳尾款18430.53元。由于被告认可原告所举示的1-4号证据的真实性,1-4号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相联系;因此,本院对1-4号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由于原告所举示的5号证据系来源于其自己的复印件,被告不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但原告又未提供原件与之核对;因此,本院对5号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2.被告提供现场照片、手机内存照片等证据,拟证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由于其中的现场照片系来源不明的打印件,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由于被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向本院提供手机内存照片之纸质件,故本院对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所确认的证据,本院对事实分析认定如下:因国家征用原告的集体土地,须拆迁部分居民的房屋;经原告多方努力,被拆迁居民争取得到拆迁联建政策。原告(甲方)组织被告(乙方)及其他被拆迁户联合修建房屋,原、被告就拆迁联合自建还房于2013年5月18日签订了《修建协议书》,《修建协议书》相关条款如下:1.本拆迁还房由大足区国土局、城乡建委及相关单位选址、制图,经过西禅社区和建房领导小组按程序公开招标,最后由大足区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每平方米712.98元中标承建(不含化粪池、门、窗、室内水、电、气、的安装)。甲方应督促承建方严格照图施工保质保量完成该工程的修建。2.本次建房按政策每套住房及底层开间扣减三人房屋拆迁安置名额…4.底层开间高度为3.0米,隔层高度为2.6米,楼板为预制板(隔层每平方米400.00元,按平方计算)。5.根据建房工程进度乙方分三次缴款,每套住房(含一个底层开间)首次缴款8万元,二次缴款5万元,三次缴清所有余款,具体在通知之日10日内缴纳,所缴款项由甲方开具收款收据。…7.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缴款视为自动放弃建房的资格。8.在房屋修建过程中,乙方可以对施工质量和工程进度实行监督和了解,进入工地需经同意并戴好安全帽。9.工程竣工后,由甲方提出房屋分配方案,报经相关部门批准,以抓阄的形式确定房屋的分配。10.所建房屋经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给乙方,房屋的保修责任、期限、范围等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1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乙方,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6.交房时间正常情况下一年半(经验收合格后,交建房户使用), 存在不可抗拒因素除外等。在原告修建房屋全面完工,环境打造即将完成、河边堡坎、道路基础已基本形成之时,经请示有关部门和社区两委,建房小组多次开会研究,于2016年11月30日制定了分配方案:1.住房、门市及阁楼的定价:1)所有住房统一定价为每平方米712.98元;2)所有阁楼定价为每平方米400元,每个阁楼的面积与相应的门市同等,如有不同的就按实际面积计算;3)所有门市定价为每平方米712.98元,但门市有好有差,将地位好的门市多交一部分钱来补贴地位不好的门市(具体明细以“西禅四组、五组还房门市定价表”为准);4)阁楼没有楼梯上去的每个补助2000元自行做楼梯。2.抓阄分房:1)所有建房户统一抓阄,在抓阄前需签字和盖上手印。先抓顺序号、再抓住房、门市号,门市和住房用一个顺序号;2)阄的制作及抓阄的方式:抓阄现场由所有建房户临时推荐3人做阄,阄用乒乓划一个小口把房号塞入乒乓内,将乒乓放入坛内只能容一只手伸入坛内抓。先抓顺序号,再按顺序抓房号;3)抓阄为一次性完成,各建房户无论抓到好或不好的房屋都不能反悔。3.缴纳尾款:所有建房户在抓阄后7日内交清所有尾欠房款,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此次房屋分配,由建房小组退还其已缴纳的建房款,但是要扣除20%的违约金…5.抓阄分房时间定在12月8日上午8:30分等。按照上述分配方案,被告于2016年12月8日抓阄获得房号:3幢2单元4-1号房屋一套、附18号门市一个,并于2016年12月底前接房。被告于2013年支付首笔房款80000元,于2016年12月10日支付房款72475.5元,合计152475.5元。现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起诉来院,望判如所请。本院依据已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的请求分析评判如下:1.由于原、被告签订《修建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因此,原、被告之间依法成立的合同有效。2.由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主张民事权利有责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举证不力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原告主张经结算被告应缴纳房屋总价款170888.03元,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原告关于被告支付房屋尾款及其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龙岗街道西禅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五居民小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4.26元,由原告龙岗街道西禅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五居民小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于中跃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邓  婷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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